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浦乐”或“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249 号文予以注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主 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 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 针对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年8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2022年第75次会议审议同意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3〕1249号文予以注册,注册批复签发日期为2023年6月8日。 1 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方案 (一)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组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者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的规 定。 (二)战略配售数量及参与规模 1、战略配售数量 多浦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5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4%,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 行数量为3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 有)的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77.5万股;其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为4,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 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规模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 2 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 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1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000.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10万股,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2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长城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当 出现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时,长城投资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对应的跟投比例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中保投基金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中保投基金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 (四)限售期限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长城投资跟投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战略配售的限售期限,符合《管理办法》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 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要求。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40300319644705W 司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童强 注册资本 100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住所 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自 2014年11月24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是 股东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长城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长城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长城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长城证券持有长城投 资100%的股权,系长城投资控股股东。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长城投资作为保 荐人长城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 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关联关系 长城投资为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城投资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存在关联关系,长城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4 根据长城投资出具的书面承诺函,长城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 其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 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成立日期 2016年2月6日 营业期限 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于2017年5月18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编号:P1060245)。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 日,中保投基金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占比(%) 1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5,000,000.00 1.97% 2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0,000.00 2.56% 3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45,000,000.00 1.32% 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00.00 0.17% 5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0.30% 6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000.00 0.16% 7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0,000.00 0.24% 8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0.30% 9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0,000.00 2.21% 10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0.10% 5 11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000.00 1.67% 12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0,000.00 0.31% 13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000.00 0.64% 14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0,000.00 2.07% 15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0,000.00 0.68%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6 8,000,000,000.00 7.88% 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7 590,900,000.00 0.58% (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8 1,185,000,000.00 1.17% (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 19 160,000,004.62 0.16% 限合伙) 20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00.00 5.91% 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0,000.00 0.36% 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0,000.00 2.76% 2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0,000.00 3.23% 2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660,000,000.00 1.63% 25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000.00 0.41% 2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065,000,000.00 14.84% 2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0,000.00 0.50% 28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00.00 1.77% 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00 0.79% 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0 0.08% 31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6,778,000.00 0.88% 32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15,000,000.00 1.89% 33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00 0.25% 34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0,000.00 1.18% 3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747,000,000.00 7.63% 36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55,000,000.00 0.25% 37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314,911,798.56 2.28% 3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030,000,000.00 12.83% 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0,000.00 1.20% 4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0,000.00 0.88% 4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0,000.00 0.97% 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0,000.00 2.38% 4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0,000.00 0.88% 6 4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0 0.20% 4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0,000.00 2.62% 46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0,000.00 4.12% 47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0,000.00 0.66% 48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00 1.97% 49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3,000,000.00 0.19% 合计 101,549,589,803.18 100.00% 注:根据中保投基金说明,以上合伙人出资信息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 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 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经核查,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 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 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 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 7 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 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巨一科技(股票代码:688162)、 格科微(股票代码:688728)、和辉光电(股票代码:688538)、中芯集成(股 票代码:688981)、复旦微电(688385)、海科新源(301292)、湖南裕能(301358)、 华大九天(301269)、中集车辆(301039)、明阳电气(301291)等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根据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 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同时,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了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中 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1、长城投资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长 城投资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三)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8 为。 (六)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公司为保荐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 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 案等事宜。 (八)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九)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 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 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 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 股本的除外。” 2、中保投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就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二)本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 人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三)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 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五)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七)本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9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公 司自行承担。 (八)本公司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 (九)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 配售的股票。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核查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0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发行人、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 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多浦乐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城投资(如有)和中保投基金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等法律法规规定; 长城投资(如有)和中保投基金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高 俊 白毅敏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