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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浦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广州多浦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浦乐”)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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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 15 点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创大道 1501 号 2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1,128,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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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
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或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
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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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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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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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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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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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金益亭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余欣玥




                                                                                 202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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