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广州多浦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浦乐”)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 15 点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创大道 1501 号 2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1,128,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 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或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 制度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1,12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74%;反对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金益亭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余欣玥 2023 年 9 月 25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