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马农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7
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73,736,425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73,730,0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42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5,136,425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5,130,0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84%。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42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
都)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3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0,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79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3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0,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79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3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0,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79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3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0,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79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3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0,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79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涛律师、陈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