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辰光医疗:承诺管理制度2023-09-19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3-102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收购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管理,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修订)、《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
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
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
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
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
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
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
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
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
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
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
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
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
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
施。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施,修
改时亦同。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