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辰光医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9-19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3-097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依照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
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由
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名单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
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参与工作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进行审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对于董事人选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管理层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管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管理层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管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特
殊情况下除外。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开始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