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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辰光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9-19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3-106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同时,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

存在《上市规则》第 4.2.2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

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九)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后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 4.2.25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

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

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开

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