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辰光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9-19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3-106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同时,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
存在《上市规则》第 4.2.2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
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九)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后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 4.2.25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
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
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开
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