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辰光医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9-19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3-098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辰光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
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
员应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名单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
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
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人选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的书面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管理层的薪酬和
考核情况,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
员,特殊情况下除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开始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