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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辰光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3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3-127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和保障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2023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
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
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
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八)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
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开始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