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苏轴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8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
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苏州轴承厂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
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
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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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
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批准产
生。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为了让审计委员会成员更好的履职,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
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须组织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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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协调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和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财务
顾问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完整;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和重大的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评价;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
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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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须
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
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及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
保存期10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
律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益冲突,须予以回避。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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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
会。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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