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苏轴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1-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8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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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
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
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书面表决、
举手表决以及通讯表决。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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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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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四)审议议案;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保
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向独立董事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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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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