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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峆一药业:承诺管理制度2023-12-12  

证券代码:430478            证券简称:峆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8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
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
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股改、股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盈利预测业绩补偿、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
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
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
开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
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其他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以下简称“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
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
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
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
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