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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3-12-07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实现内
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防腐倡廉建设,保护国有
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
府国资委关于深化省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是指审计监督部对本
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及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下属各运营分
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求真务实、提质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
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保障审计质量,努力实现
监督体现服务的效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重要事项,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
成效进行评价,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审计监督部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督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
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
并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
部审计人员开展后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
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
计职业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开展内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独立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干扰。
  (二)回避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
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
明,不得参与此项内审工作。
  (三)保密原则。内审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在审计中
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四)实事求是原则。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廉洁原则。内审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计监督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
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内
审工作,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监督部的主要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监督部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
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全面预算管理完成情况以及
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审计;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
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和决算
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新增、使用维护、处
置等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审批、订立、执行及年度统计
情况;
  (八)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完成上级单位、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监督部的主要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
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献
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
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
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六)对拒绝、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
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审计监督部可
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
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监督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审计,
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督部应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
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督部应使制定的目
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公司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监
督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公司安排,结合具体情况,
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
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
方案经审计监督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监督部根据批准后的
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 3 天前,将审
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程序,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
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执行审计
程序,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
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
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 5 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
则视为无意见。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在
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审计监督部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监督部对书面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有
权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审计结论和决定得到有
效地实施,经核查认定的整改结果纳入对被审计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
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督部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
责任。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督部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违
法、违规事项,超出审计职权范围需要进一步查处的,移送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督部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或者
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审计监督部通报审计结果时,
应当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督部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大问题、
重要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公司领导关注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督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
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
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督部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
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
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监督部应提出给予
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建议,或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有关线索,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
资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
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中原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制 度 》( 豫 高 股 审
[2005]19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