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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发展: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13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版)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汇报与沟通 ................................................................................... 2

第三章 独立意见 ....................................................................................... 3

第四章 附           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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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发挥独立

董事在公司年报沟通、编制及披露等方面的职责及积极作用,依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章 汇报与沟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

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

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必要条件。独立董事

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同时,公司应尽量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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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
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

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风险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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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

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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