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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葡股份: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08-30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1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2
     下简称“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信国安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信尼雅葡
     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3
     ( 英 文 全 称 ):Citic Guoan Wine (英文全称):CITIC NIYA WINE CO.,
     Co.,Ltd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4    红山路 39 号                    水磨沟区红山路 39 号
     邮政编码:830002。               邮政编码:830002。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中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
     导,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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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的领导作用。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领导,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落实的领导作用。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6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7   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监、董事会秘书。
    计师、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践
    开拓外贸、外经市场,发展大农业经    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倡导产
    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促进国   地生态消费,引领品质生活”的经营
    际贸易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广大股    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发扬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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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和投资者谋求最大利润。坚持股权   致力于生产生态健康、安全放心的高
    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   品质产品,不断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
    担。恪守诚信、公开、公正的原则,    活的需要,为全体股东持续创造价
    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     同价额。
    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
    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
9
    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
    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
    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
    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2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1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12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债权人的利益;

                                  3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
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股
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
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
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
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
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除遵守本章程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义务外,尚须遵守以下行
为规范:
(1)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
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
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
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
度。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4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能力,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
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5)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
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
险。
(6)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单位不
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
司的工作。
(7)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公司
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
理。
(8)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
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动。
(9)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
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5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
   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
   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
   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10)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
   竞争。
   (11)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控股股东
   应采取以下措施(但不限于)加以解
   决:
   (12)控股股东不得与公司同业竞
   争,如存在应当采取通过收购、委托
   经营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
   三方等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13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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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6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5 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      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
   东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        股东以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
   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      东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
   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      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
   东大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      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
   律师共同确认。                        东大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
                                         律师共同确认。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6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17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应当列席会议。                   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18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7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名董事主持。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推举代表主持。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推举代表主持。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理人员姓名;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19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20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8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二)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21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开披露。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22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9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23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负责的合同。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事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董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选人。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      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大会    选人、监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    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
   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    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24
   容。                                容。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用。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
   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      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
   以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     以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
   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      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


                                  10
   投给几个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 投给几个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事   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
   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
   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    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表决票数;                         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
   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票 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 票 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
   选票;                             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 人所得票数。                    选 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
   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   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
   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    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以上。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    之一以上。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
   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   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
   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   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
   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在下次    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
   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     会时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监事
   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   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
   缺 名 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 行选    下次股东大会时另行选举。由此导致
   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
   则下次股 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
   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25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11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否通过。
26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信尼雅葡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   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其他公司
   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其   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公司党
   他公司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
27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       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中信尼雅
   司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中国     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纪委。
   共产党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     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
   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包括:       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28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     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
   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职责。包括:
   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

                                  12
   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 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     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
   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     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
   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实;                                 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
   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实;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     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任,领导、支持公司内设纪检组织履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
   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
   公司改革发展;                       层延伸;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     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公司改革发展;
   (八)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的重要事项。                         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29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13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事总数的 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
   保证:                              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得越权;                           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害公司利益;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30 利益的活动;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利益的活动;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借贷给他人;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业机会;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业机会;
   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接受
   金;                               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4
     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 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的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事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
31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将书面辞职
   递交董事会即生效。
   董事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新增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32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整节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
     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33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和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15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
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四)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行使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多在五家上市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
履行职责;
(五)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
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
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
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六)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而被免职的情形时,由此造成公
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
规定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七)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
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
的培训。"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
条款: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公司章程》第一百零


                               16
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
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担任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
名、选举产生和更换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17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 的 ,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一个月内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销。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
(五)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18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公司董事会成员所占的比例低于有
关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
事 就 任前 ,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
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赋予独立董
事以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报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征
集投票权。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
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19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
   案;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
   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
   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的
   资 料 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 ,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
   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34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人。


                                  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35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决定
   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检查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21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
   听取党委的意见。                 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      会批准。
   下权限内的投资行为。
   (一)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36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
   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2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
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
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23
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
不仅要按本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对外担保事项: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
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标准的规
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


                               24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副董事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37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38
   行其职权。                      或不履行职务的时,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25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独立董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39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     方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40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能够再现的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 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41
   名。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聘。                                 任或解聘。
42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总农艺师、总经济师、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43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      投资方案;
   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26
     作;                               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投资方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案;                               (八)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案;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者除董事会秘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
     (八)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
     总经理、四总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员;
     (十)提出对公司副总经理和四总师
     的奖惩意见;决定对公司副总经理和
     四总师以外人员的奖惩、升降级、加
     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十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
     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
     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    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
     议或超越授权范围,总经理应制订总   议或超越授权范围,总经理应制订总
     经 理 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44
     和参加的人员;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7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45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 删除
   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46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
   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员,对董事会负责。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47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删除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聘任。
     (一)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
     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
   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三年以上,经上海证券所组织的专业
   培训并考核合格。
48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
   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
   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
   和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
   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删除
   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49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28
     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
     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50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51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用于监事。
52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53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54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29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55
     临时监事会会议。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                      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经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
     会,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
56
     可指定一名监事召集会议。会议通知
     应于会前 10 天书面送达各监事。通
     知应载明有关会议事项。监事会会议
     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
     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决议事

                                   30
     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监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决议事项涉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义和利
     益时,监事应于决议前进行全面的调
     查了解。投赞同票的监事应对该决议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事无正当理
     由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的,亦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7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58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利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充分维护       回报,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充分维护
59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
   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

                                    31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用现金现金分红的利润   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五)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达到 20%。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序: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32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   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如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
(3)公司如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 分红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分红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利润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公司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
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
投票方式。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
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当年年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当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特殊情况: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
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
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事项。


                              33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
   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以每三年为一
   个周期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
   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
   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60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
   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报。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
61 列权利:                               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
   料和说明;                            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34
    和说明;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
    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
    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在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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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
63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64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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