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10-27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四川明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
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拟自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财”)
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办理财务顾问及相关咨询业务等金
融服务。公司在中国电财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并
且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二、中国电财给予公司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电财为国家电
网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存款利率
标准,同时也不得低于同期主要商业银行为同类存款业务提供的利率
标准;中国电财为公司提供的结算金融业务服务费用,不得高于为国
家电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服务标准,同时也不得高于国内主
要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服务标准。
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备,关联方确认准确,交易定
价政策明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国琼 吴 越 盛 毅
202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