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11修订)2023-11-15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重庆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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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
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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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提名人资格、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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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档案保存期至少十年,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
决议、记录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
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委员会开展
工作,负责相关档案保存、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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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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