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重庆路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11修订)2023-11-15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2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3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档案保存期至少十年,包括会
议通知、会议材料、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人员签字确
认的会议决议、记录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
当给予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委员会
开展工作,负责相关档案保存、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