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 99 号升伟晶石公元 11 栋 4 楼会议室 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 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劵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 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 1 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 99 号升伟晶石公元 11 栋 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 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占公司总股本的 43.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26,978,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3 人,代表股份 597,886,4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本 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 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 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 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前 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关于公司 2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回避表 决的股东5人,回避股份数538,428,832股;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对前述议案以 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24,865,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7,227,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24,858,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2%;反对票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如下:同意票 77,221,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917% ; 反对 票 6,400 股 ,占 出席 会议有 表 决权 中小 投资 者股 份 数 的 0.0083%;弃权票 0 股。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24,865,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7,227,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24,865,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7,227,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3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24,858,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2%;反对票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如下:同意票 77,221,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917% ; 反对 票 6,400 股 ,占 出席 会议有 表 决权 中小 投资 者股 份 数 的 0.0083%;弃权票 0 股。 6.《关于核定 2023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余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24,858,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2%;反对票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 下 :同意票 77,221,322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股份数的 99.9917% ; 反 对 票 6,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份 数 的 0.0083%;弃权票 0 股。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13,950,9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768%;反对票 10,914,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232%;弃 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66,313,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85.8677%;反对票 10,914,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4.1323%;弃权票 0 股。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286,436,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7,227,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9.《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824,865,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7,227,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 1-6 项、第 8、9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第 7 项议案为特别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 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程源伟 王 应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