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创兴资源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3 年 5 月 20 日,公司董事 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因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提议增加临时提案, 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1388 号 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玲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7,722,91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2.3769%。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6,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6,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6,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6,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6,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该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89,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通过。 (7) 《关于确认转让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0%股权处置日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6,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6,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11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2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00%;反对股数 116,4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9)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刘鹏、王志军、阙江 阳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9.01《关于选举刘鹏先生为公司第 9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7,081,418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9.02《关于选举王志军先生为公司第 9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7,081,418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9.03《关于选举阙江阳先生为公司第 9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7,081,418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1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方友萍、张亮当选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0.01《关于选举方友萍女士为公司第 9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7,081,418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02《关于选举张亮先生为公司第 9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7,081,418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汪华斌、唐雪莹当选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 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1.01《关于选举汪华斌先生为公司第 9 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 137,081,418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11.02《关于选举唐雪莹女士为公司第 9 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 137,081,418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