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8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者“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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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
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组成合规,战略委员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当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战略委员会下设项目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项目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一名,小组成员由组长、副组长协商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的中长期
发展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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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项目评审小组;
(四)由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提交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项目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项目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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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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