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可行性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公司发展战略草案及相关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
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