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可行性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公司发展战略草案及相关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

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