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民丰特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01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非诉字第0023号
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2023年5月31日
下午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民丰特种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依据是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二次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
5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下午14时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
丰特纸大楼会议室召开,由民丰特纸董事长曹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大会的统计、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及本所律师的验
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23,05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28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合计554,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 ,其股东资格由身份
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5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 独立董事彭金超、姚向荣因公出差未能
出席。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出席会议;公司其余高管全部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1、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7 万吨特种涂布纸项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民丰特纸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列入大会议
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2 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民丰特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22,500,000 99.5495 554,300 0.4505 0 0.0000
2、关于投资建设年产7万吨特种涂布纸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22,512,800 99.5599 541,500 0.4401 0 0.0000
涉及重大事项,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 (%)
号
1 关 于 2023
0 0.0000 554,300 100.0000 0 0.0000
年度向银
行申请授
信额度的
议案
2 关于投资
12,800 2.3092 541,500 97.6908 0 0.0000
建设年产
7万吨特
种涂布纸
项目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需要决议通过的各项事项之表决程序均分别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民丰特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