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主承 LOGO】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铜陵大 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 诈问题。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 本核查意见/本报告书 指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铜峰电子 指 股票代码:600237 大江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铜峰电子控股股东 铜峰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指 行为 大江投资以现金认购铜峰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导致其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 铜陵市国资委 指 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6 号》 指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国元证券、本财务顾问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 致。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 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权益变动方式、资金 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与备 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权 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15 号准则》和《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江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 1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奇 注册资本 200,0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705094254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6 日 产业投资,新城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道 路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筑材料采购与销 经营范围 售,房屋出租,信息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资质的均 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经营期限 1999 年 7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名称 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 1258 号 4 邮政编码 244000 联系电话 0562-288698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为铜陵市国资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 披露了其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铜陵经开区重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大江投资及 其控制的企业主要职能是负责经开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安居性 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污水处理和标准化厂房建设与运营等,经营范围 包括产业投资,新城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投资,房地产开 发及销售,建筑材料采购与销售,房屋出租,信息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资质 的均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1,193,551,480.20 19,462,336,761.91 17,577,556,056.33 5 负债合计 12,586,165,007.98 11,106,718,272.93 9,935,362,303.47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07,386,472.22 8,355,618,488.98 7,642,193,752.86 资产负债率 59.39% 57.07% 56.52% 项 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6,036,912,575.42 6,028,967,834.07 2,139,703,498.92 营业利润 26,161,815.98 -34,579,967.21 35,091,955.38 利润总额 228,125,055.33 308,854,480.47 372,306,674.34 净利润 228,477,889.22 301,411,689.92 369,548,119.32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正常,持 续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董事长兼总经 刘奇 男 中国 中国 否 理 陈兵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否 董敏 董事 女 中国 中国 否 程妩群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 否 谢龙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 否 石守芹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 否 舒畅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 否 盛宁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 否 胡秀凤 副总经理 女 中国 中国 否 陶海涛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 否 任淑玲 财务负责人 女 中国 中国 否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 之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的核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于 2021 年 4 月向铜陵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江投资、咸阳华纳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钦堃 就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后仍未向原告清偿的 贷款本金 145,472,797.16 元、利息 1,330,518.24 元,合计 146,803,315.40 元 承担 100%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2021 年 12 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 07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大江投资、咸阳华纳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钦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连带清偿贷款本息 146,803,315.40 元,大江投资清偿的贷款本息以 141,920,000.00 元为限。 大江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7 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民终 640 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前述判决结果。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大江投资已支付 8,000 万元,上述判决尚未履行完 毕,剩余 6,192 万元未支付。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本财务顾问 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诉讼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 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其他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大江投资持有铜峰电子股份,为铜峰电子 控股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大江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7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 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大江投资的持股比例 将得到提高,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同时大江投资以现金参与认购铜峰电子本 次发行的股份,充分表明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 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 份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大江投资未 来 12 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查阅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认真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江投资持有公司 111,705,97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7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128,897,956 股份,持股比例为 20.73%,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大江投资 111,705,979 19.79 128,897,956 20.73 合计 111,705,979 19.79 128,897,956 20.73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江投资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铜陵市国 资委为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得到提高,大江投 8 资为公司控股股东,铜陵市国资委仍为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大江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1,705,979 股股份,上述股 份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江投资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江投资基于铜峰电子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因铜峰电子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 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相关承诺。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人民币 119,999,999.46 元现金,按照 6.98 元/股的确定发 行价格,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 17,191,977 股 A 股股票。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认购铜峰电子本次发行所使用的资金,全 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的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合法。信息披 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具体如下: 根据大江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的承诺》, 大江投资承诺:“1、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 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2、本次认购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的情形;3、本次认购的股票全部为大江投资直 接持有,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根据大江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大江投资承诺:“1、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含本数),大江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 9 购股份总数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0%(含本数),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上限计算,大江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8,000 万元,大江投资认购 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江投资合并口径流动 资产金额为 1,557,016.96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为 139,741.96 万元,合并口径资产 负债率为 59.39%;大江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最新主体评级为 AA 级,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大江投资所持铜峰电子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冻结情况,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 资金也不来源于股权质押。”。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 下: (一)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处置或其 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和安排。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其在采 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大江投资取得铜峰电子控制权时,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11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大江投资取得铜峰电子控制权时,已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江投资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 行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事项。 本次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租赁公寓的行为,上市公 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日常 关联交易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在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时,上市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 及上市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 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 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大江投资取得铜峰电子控制权时,已出具《关 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实披露了上述内容,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 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八、对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1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交 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 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进行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净资产值 5%以上的交易事项。 本次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租赁公寓的行为,上市公 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日常 关联交易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时,上市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 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任何 类似的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 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 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 合同、默契、安排。 13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的 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江投资 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部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铜峰电子股 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交易数 结余股 姓名 职位/关系 证券类别 交易时间 方向 号 量 数 大江投资监 无限售流通 2023年6月6 1 谢龙 6,000 卖出 0 事 股 日 大江投资财 无限售流通 2023年6月30 2 任淑玲 1,000 卖出 1,500 务负责人 股 日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相关人员已出具说明:“本人交易铜峰电子股票时, 铜峰电子已公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股票二 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铜峰电子 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交易外,其他参与核查人员在本次自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 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财务顾问以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 14 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与承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声明如下: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 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信息符合相关法规有关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要求。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信息 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15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王红阳 倪 阳 法定代表人(签字):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