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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万恒:附件-13内部控制-担保业务B-1-012-2023-2.12023-12-06  

      内部控制制度第 12 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等五部委《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以及《辽宁时代
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时
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
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
越权审批,可能导致公司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
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
相关人员涉案或公司利益受损。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
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
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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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
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
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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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
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
报告。公司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
险评估工作。
    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
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
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
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
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
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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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
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
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
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
应当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
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
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
保业务的统一监控。公司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
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
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予以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
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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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
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三章    执行与监控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
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
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担保合
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
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
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
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
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义
务,同时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
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
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
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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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
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
形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
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
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
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
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
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
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
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
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
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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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资金管理部、合规
风控部修订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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