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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万恒:附件-14内部控制-业务外包B-1-013-2023-2.12023-12-06  

    内部控制制度第 13 号——业务外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业务外包管理,规范公司业务外包行为,防范
业务外包风险,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第 13 号-业务外包》以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外包,是指公司利用专业化分
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公司以外的专业服
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
本制度不涉及工程项目外包。
    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通常划分
为重大外包业务和一般外包业务。重大外包业务是指对公司
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外包业务。
外包业务通常包括:研发、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
工、物业管理、客户服务、IT 服务等。
    第四条 公司的业务外包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
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公
司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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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公
司相关人员涉案。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
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
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
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公司应当权衡利弊,避免核心业务外包。
                   第二章 承包方选择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
理制度,结合确定的业务外包范围,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
    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重大业务外包的决策。
    重大业务外包方案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党组织、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选择承
包方。承包方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
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
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公司业务外包的
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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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切实做到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选择外包业务的承包方。采
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的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
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
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候选承包方
中确定最终承包方,并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内
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
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在业务外包
合同或者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
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
的责任。
                 第三章 业务外包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业务外包实施的管理,严格按
照业务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业务外包,
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与承包方的对接工作,加强与
承包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发现和解决外包
业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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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大业务外包,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承包方的履约能
力,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业务外包失败造成本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中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
强对外包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做好业务外包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
有确凿证据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务外包合
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终止合同。
    承包方违约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对承
包方进行索赔,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业务外包合同执行完成后需要验收的,公司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完成的业务外包合同进行验收,
出具验收证明。
    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修订并解释,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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