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重庆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600279 证券简称:重庆港 公告编号:临 2023-042 号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
以及重庆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职权时,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理由并公告。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表主持。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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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前,属于公司党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前,属于公司党
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董事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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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经全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行使上述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行使上述
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
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议。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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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坚持如下原则: 理投资回报,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坚持同股同权、 1.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坚持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原则; 同股同利的原则;
2.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2.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计算应发放的 式,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计算应发放的
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
3.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3.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 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百分之十,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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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年度 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年度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 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
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资产总 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资产总
额的百分之二十。 额的百分之二十。
2.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2.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3.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
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 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
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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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资本结构、盈利增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资本结构、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长远利益。 益和长远利益。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
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 1.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 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
案。 案。
2. 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2. 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3.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 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 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
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题。
4.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4.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
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 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 途。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尽量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投票平台。 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
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 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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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 1.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
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
1.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内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 公司经营亏损;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
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 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
一: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内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公司经营亏损;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 亏损;
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 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2.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
亏损; 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董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 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
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 3.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2.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八)定期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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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说明
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尽量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 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上通过。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
(八)定期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
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议案已经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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