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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标准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30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
的委员选出之前,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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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二)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四)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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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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