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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曙光:ST曙光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6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ST 曙光        公告编号:临 2023-10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 889 号丹东黄

   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5,097,61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1.476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贾木云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董事陈青、独立董事崔青莲因工作原因未能
       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臧志斌出席本次会议,总裁李全栋、副总裁权维和副总裁马
       浩旗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143,883,730 99.1634 1,188,386                     0.8190     25,500     0.017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1                        5,988,730           83.1465     1,188,386          16.4993     25,500         0.3542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静、高文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