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精伦电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9-29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刘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
书所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但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
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议,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3-017,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及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普利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与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3)及 2023 年 9 月 21 日
发布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披露
的议案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30 时如期在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张学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账
户卡和授权委托书,截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验证,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003,8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最终确认,在本
次股东大会确定的有效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035,07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除了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 3 名;(2)公司监事 2 名;(3)公司董
事会秘书;(4)本所律师 2 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公告的议案一致,
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一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4.1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普利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66,035,07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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