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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审
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