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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
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
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现场结合通
讯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
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
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
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
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