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3-06-28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3-04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 588,500,000 元及截至 2022 年 3 月 9 日的利息
121,429,411.11 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款项还清之日
止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
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
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
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因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鸿贵园开发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2-044),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
的《传票》,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 时开庭(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48)。
鉴于被告鸿源房地产对置地公司提起了反诉,置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书面
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置地公司足够的答辩期,并对本案申请延期开庭审
理。根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
间延期至 2022 年 5 月 7 日上午 9 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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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梅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14 民初 100-7 号(以下简称“《民
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2022)粤 14 民初 100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
决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反诉原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梅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反诉原
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88,500,000 元及截至 2022 年 3 月 9 日的利
息 121,429,411.11 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款项还清之
日止的利息;
2.被告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判
决第一项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
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钟春香
持有的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4.09%的股权、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被告刘利芬持有的被
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34.01%的股权、被告刘先云持有的被告梅州鸿源生
态旅游有限公司 65.99%的股权、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梅州
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
受偿权;被告钟春香、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利芬、被告刘先云、
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宁市鸿源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持有的存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租赁未用水田、鱼塘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价值的二分
之一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
充责任;被告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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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91,447.06 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预交),
由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广
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芬、刘先云、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
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明珠集 团置地有限公司预缴的诉讼费
3,591,447.06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
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芬、刘先云、梅州鸿源
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
本院缴纳诉讼费 3,591,447.06 元。保全申请费共计 10000 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
集团置地有限公司预交 5000 元,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5000
元),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5000 元,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负担 5000 元。审核费 19600 元,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
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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