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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电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1-15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有三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
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配合战略委员会做好公司重大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然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备案,并

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告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委员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

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委员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委员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委员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