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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空港股份: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12-08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 2023-067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为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

建筑或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共涉及工程款 134,417,754.60 元及逾期支付所产生

的违约金及利息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

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建筑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

义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13 民初 10162 号]及《民事判决书》

[(2023)京 0113 民初 10163 号]。本次诉讼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天源建筑与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空港或被告)分别就

顺义区天竺镇第 22 街区 SY00-0022-6015 R2 二类居住 1#-7#住宅楼(自住型商

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 9 项工程及 SY00-0022-6016 A33 基础教育

用地项目幼儿园用房等两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均已完成
工程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 618,946,843.76
元,目前被告仅就上述项目支付工程款 483,300,000.00,天源建筑多次催促被

告支付剩余的 134,417,754.60 元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基于以上事实,

天源建筑于 2023 年 5 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空港股份关于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在庭审过程中,金隅空港提出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担保天源建筑继续履行

缺陷责任,考虑到缩短审理及后续执行周期,天源建筑及时优化诉讼策略,提出

不在本案中主张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续天源建筑将就上述工程质量保证金另

行通过包括诉讼方式在内的途径解决。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与金隅空港 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

库等 9 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 0113 民初 1016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隅空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源建筑《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 9 项(顺义

区天竺镇第 22 街区 SY00-0022-6015 R2 二类居住、SY00-0022-6016 A33 基础教

育 用 地 项 目 ) ] 项 下 的 工 程 款 107,391,475.79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 以

107,391,475.7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确认原告天源建筑就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被告金隅空港欠付的工

程款 107,391,475.79 元,对被告金隅空港名下的顺义区安泰大街 5 号院 8 号楼

及涉诉工程项下的未出售车位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天源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9,543.39 元,由原告天源建筑负担 164.7 元(已交纳);由

被告金隅空港负担 289,378.69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金隅空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天源建筑。
    (二)与金隅空港幼儿园用房等 2 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 0113 民
初 1016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隅空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源建筑《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项下的工程款 2,655,316.1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232,332.81 元为基

数,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422,983.3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2、驳回原告天源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041.26 元,由被告金隅空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

纳。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金隅空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

原告天源建筑。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

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

告为准。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13 民初 10162 号]

    (二)《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13 民初 10163 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