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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莫高:莫高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稿)2023-12-06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稿)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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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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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及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
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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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的利益为行为准则;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泄漏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
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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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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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
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
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投票
表决。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
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被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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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如因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辞职按本规
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
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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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九)决定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合
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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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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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会委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
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
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
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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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
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应当担负
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当提出异议;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负责筹备公司境内推介宣传活动;
    (九)处理公司与有关部门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负责公司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
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印
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将通知抄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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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份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要求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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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
临时董事会召开日的前五天。该通知应抄送公司监事和公司总
经理。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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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
理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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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以下述事项为依据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董事长提议的,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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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五)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列入本规则第十八条之(四)(五)(六)(七)
(十四)(十六)项的内容,均由有关承办部门提出计划、方案,
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审核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组
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列入本规则第十八条的其他内容,由有关承办
部门提出议题、方案,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如涉及到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机关批准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后按
程序报送有关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
为了详尽了解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
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正确做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五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
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
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
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
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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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
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董事应充分发表
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对有重大争议
的问题,主持人在征求与会董事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并提
交下次董事会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
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做出说
明。
       第五十条 董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
式。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董事参加清点,并由
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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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决议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
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
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
并说明回避理由;如该董事对回避有异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
项作为程序性议案提交与会独立董事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并
根据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如独立董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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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未参加会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临时议案提交会议并
进行表决,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董
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
得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
同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正式文本应在董事会会议
闭会前提供,特殊情况可在闭会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
    第五十五条 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和董
事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一律由董事长签发下达和上报。
    第五十六条 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
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题或方案,董事会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
明,并退回重新办理,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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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会议记录以及公告文本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律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对决议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
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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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
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
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六十三条 对应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的决议,董
事长有权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做
出评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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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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