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莫高:莫高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2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21 日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本细则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干部政策,按照人才市
场化和职业化要求,广泛搜寻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择优提名;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