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莫高: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扫描件2023-12-22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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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盈兰州非诉字第LZ1311-3号
致: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莫高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天晶、樊浩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06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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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予
以公告。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提出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广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236,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5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16,50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0%。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的投票股
东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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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110,740,3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
反对票107,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967%;
弃权票105,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同意票110,740,3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
反对票162,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463%;
弃权票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同意票110,795,3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2%;
反对票107,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967%;
弃权票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议案
的赞成票比例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特别决议议案的赞成
票比例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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