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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11-01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3-071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1,850.88 万元及窝工损失 168.84 万元、逾期付款
利息 278.8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目前无法
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30 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二级子公司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
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 0731 民初 4151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袁观文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袁观文
    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
    第三人 1: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
    第三人 2: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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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原告袁观文《民事起诉状》,原告袁观文系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汽车
站、综合楼、旅游超市)建设项目工程和于都城南客运站附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016 年 12 月 29 日,原告袁观文以第三人 1(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名
义与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签订《于都城南客运站(汽车站、综合楼、旅游超
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约定以第三人 1(于都诚鑫
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建设于都城南客运站(汽车站、综合楼、旅游超市)
建设项目,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
金额为 47,680,138.68 元。
    2018 年 10 月 29 日,原告袁观文以第三人 2 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的名义与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签订《于都城南客运站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合同约定以第三人 2(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建设
于都城南客运站附属工程中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
价款 14,138,692.85 元。
    原告认为:二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资金、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
租赁机具、支付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开展实际施工行为。原告享有整个施工行为
人、财、物独立、完整的支配权。2017 年 12 月,项目施工完成主体工程土建部
分建设(封顶)进入室内外装饰和附属工程建设时,因被告方面原因的预算单位
工作失误、存在预算漏项、少量和缺项以及工程二次设计变更、外装修二次深化
设计等原因,被告叫停原告施工,等被告通知再重启施工,2018 年整年原告都
在等待中渡过。2019 年 1 月,被告项目工程各项变更审核批准后,通知原告重
启施工。期间因被告变更设计原因导致原告窝工一年余,造成原告各项窝工损失
1,688,400 元。2019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李仙华办理竣工移交手
续。2022 年 7 月,被告委托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二项工程项
目进行审计,二项建设项目工程审核金额合计 77,455,562.98 元。截止原告起诉
之日,被告支付二项建设项目工程款 58,946,749.84 元,余 18,508,813.14 元工程
款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是被告二项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二项建设工程施工享
有实际支配权,二项建设工程从签订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垫付资金施工、收取
工程款项、组织人财物等所有与施工有关的行为均是由原告实际完成,最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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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的结果也是原告签认。被告欠付二项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款
项也应向原告支付,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三)原告袁观文诉讼请求
    1、判令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向袁观文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8,508,813.14
元;
    2、判令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赔偿袁观文窝工损失 1,688,400 元;
    3、判令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向袁观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5 月 2,788,899 元(以诉讼 1、2 项
为基数,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8 月按年利率 4.4%计算利息为 1,481,129 元,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5 月按年利率 3.7%计算利息为 1,307,770 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3 年 10 月 30 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赣 0731 民初 4151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查封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
侧不动产权登记证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 0025083 号的房产。于都县人
民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于都县高速公
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产权证号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
0025083 号的房产。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
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该项房产为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拟向于都县雩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
让的于都城南客运站相关资产之一,法院裁定查封上述房产导致于都城南客运站
相关资产转让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二级子公司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与于都诚鑫
建筑有限公司签署《于都城南客运站(汽车站、综合楼、旅游超市)建设项目工
程施工合同》;2018 年 10 月 29 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华昌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于都城南客运站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都城南客
运站有限公司未与袁观文签署上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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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30 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与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签署
《于都城南客运站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
司如未在 2019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施工,客运站项目工程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交
付,或在 2019 年 7 月 15 日前的 30 日内未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除同意向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17.17 万
元之外,并同意赔偿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计 1,769.59 万元,于
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受领客运站工程项目已完工程量剩余工程价款的
权利,剩余工程价款相应抵付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于都城南客运站有
限公司的违约金和应赔偿给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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