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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源文旅: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9)2023-09-29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祥源

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公司资本证券中心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

能任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资本证券中心相关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