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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熊猫:熊猫金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5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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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
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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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己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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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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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 36 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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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
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
异议。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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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及《独董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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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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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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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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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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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规定制作的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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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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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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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
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
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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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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