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核销 应收款项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公司应收款 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事项。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永明、赵虎林、余黎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