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3-12-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声明与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海汇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拟以现金
及转让债务方式向南昌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都置业”)出售其所持
有的上海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泰”)1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
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
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
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
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
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
任何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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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以及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
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
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上海绿泰所处行业均为“K70 房地产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
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
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
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
型升级的产业”的新材料产业。
二、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
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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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2、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及转让债务,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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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也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
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
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的新材料产
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
市;
3、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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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许 亮 张蓝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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