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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23-12-30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GuizhouZhongyida CO., LTD.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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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 LTD.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



                      为保证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
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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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包括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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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 LTD.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对关
联人名单进行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
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
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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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
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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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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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管理办
法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
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
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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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
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
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未
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查批准,董事长为第四十二条所述
的关联董事的,由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
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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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
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
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
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
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须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后,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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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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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
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
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
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
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
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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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
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
说明。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管理办法第三章所述的关联交
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
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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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九)关联人补偿承诺(如有);

       (十)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十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三)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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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
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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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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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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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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