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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华股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400023

电话:86 23)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86 23)8679 8722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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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3 法意第 0519001 号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 时 00 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2 号附 5 号隆鑫国际
写字楼 23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黄冬梅律师、罗应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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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
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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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2 号附 5 号
隆鑫国际写字楼 2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其中 1 个股东委托了 2 名股东代表参会),代表公司股
份 63,134,031 股。

    2.网络股东投票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30 人,代表公司股份 9,853,290 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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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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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历史借款确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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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6398%;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关联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62,901,231 股,
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86,09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6398%;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关联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62,901,231 股,
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86,09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32%;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6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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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
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 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议案
8、议案 9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国浩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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