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拟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次债务豁免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盖永梅、赵祥、裴阳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