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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2023-11-21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3-05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就购房余款案及购房余款违约金案,我公司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签署《调解协议》。
     涉及金额:我公司将依照协议约定,分批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共计约
       8,175 万元。
     对我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我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
       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讼主要涉及(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案”)以及(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案

(以下简称“购房余款违约金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主持下,近日,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达成调解并签

署《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6
    (一)购房余款案

    2021 年 1 月 25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 01 民

初 2672 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

约 7,676.21 万元。

    2022 年 9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76,762,091.16 元。

    2022 年 10 月,因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我公司 2021 年 1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17 日、2022 年 10 月

1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

的利息损失。

    2019 年 6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

初 952 号《受理通知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

诉。

    2019 年 7 月 1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通知书》,标特步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违约金。

    2020 年 4 月 20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我公司向原告(反诉

被告)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 76,762,091.16

                                    2/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 2014 年 8 月 6 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

效之日止);2.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向被告( 反诉原告)我公司赔偿

契税滞纳金损失 147,017.4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 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0 年 5 月,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判

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收到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 年 5 月 23 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 01 民

终 875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等待(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案的处理结果,因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22 年 9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我公司向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购房余款 76,762,091.1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4.驳回标特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 年 9 月,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送达的(2023)桂民申 18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1.本案由本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审;2.再审

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以上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13 日、2019 年 6 月 27 日、2019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5 月 24 日、2022 年 9 月 17 日以及 2023

年 9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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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主持调解,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

就购房余款案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达成调解,并于近日签署《调解协议》。《调

解协议》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购房余款案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初 2672 号案件,我公司需向标特

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77,747,356.16 元(其中合同暂定购房尾款 76,762,091.16

元,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的差价 985,265 元)。就该款项的支付,我公司与标

特步公司约定如下:

    1.南宁市大学路 98 号世贸西城广场按照实际测量面积(备案面积)计付购房

款。购房税款以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的数额为准,目前剩余购房款相应的税款

15,483,371.71 元由我公司先行支付给标特步公司。

    2.剩余购房款 77,747,356.16 元扣减相应税款 15,483,371.71 元后,我公司

还需向标特步公司支付 62,263,984.45 元。我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向标特步公司支付 50%,即 31,131,992.23 元,余下的 50%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世贸西城广场 A 区 1 层、2 层办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院查封世贸西城广场 A 区 1 层、2 层至我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我公司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00 余万元;标特

步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契税滞纳金损失 147,017.40 元;空调水蓄冷池设备由我

公司和标特步公司另行协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

                                  4/6
事判决中(详见 2023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 NO.临 2023-026《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标特步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维修费用、违约金

4,210,375.84 元。就上述款项的给付,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约定如下:

    1.标特步公司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事判决中

应向我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违约金 4,210,375.84 元及在(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中应向我公司支付的契税滞纳金损失 147,017.40 元,共约 435.74 万

元,我公司均放弃执行。

    2.我公司于本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向标特步公司支付 400 万

元。

    3.标特步公司就空调水蓄冷池设备补偿我公司 350 万元,该笔 350 万元款项

从我公司依据(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的逾期付

款违约金中冲抵。我公司不得再就空调水蓄冷池设备问题主张权利,也不得另行

提起诉讼。

    综上,我公司就(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仅需向标特步公

司实际支付 400 万元,标特步公司就(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无需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我公司履行 400 万元的支付义务后,视为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以及(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

民事判决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

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以及(2022)桂 01 民终 6413 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

    以上第(一)、(二)条确定的各项支付义务,各方应依约定履行。逾期未

履行的,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项的违约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6
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方案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妥善解决诉讼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最

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此外,经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实施存在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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