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凤凰股份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
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
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
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
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
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
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及财务方面的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应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需
要,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
更正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
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九条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度报告工作监
管函件,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
交时间和完备性,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
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并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
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
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
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