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凤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等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
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制定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评价考核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
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
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董事
会要求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
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