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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凰股份:凤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等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

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制定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评价考核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

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

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董事

会要求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

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