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凤凰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
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
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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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不合理的付款期安排、不
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向关联方支付款项,或关联方以不合理的价格、不
合理的付款期安排、不合理的付款比例向公司支付款项,导致的资金
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
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
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预付款项等方式将资
金、资产、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的,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本公司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履行董事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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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控制确因业务需要而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
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进
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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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制度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全体董事
应当审慎对待或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
董事会设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
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
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
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
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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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
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
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
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
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
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度。公
司财务部每季至少针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
项检查,如存在相关情形,须形成相关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小
组和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
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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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
联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清偿。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
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
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
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
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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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公司所制定的清欠方案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
“以资抵债”实施条件,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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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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