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金牛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 性的基础上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 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 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自有资金 进行结构性存款。 独立董事:黄国良、梁美健、郑佳宁 2023 年 5 月 13 日